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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潇逸 | 剑桥大学如何参加高教评估
栏目:质量管理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12-08 06:34:49 点击:

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事关教育强国建设。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相比我国的高教评估工作,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在高教评估方面的历史更长,英国更是从19世纪后半叶就开始关注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并在1983年开始系统地对英国大学的质量标准和评估进行研究。

与我国现行的评估模式相似,英国的高教评估也是在确定了大体的评估框架后,将高校自我评价与机构外部评价相结合来进行具体的实施,对我国高教评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23年是我国新高教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第三年,7所试点高校的评估也已交出了答卷。在新时代背景下,高教评估工作能够从哪些角度切入,又将重点关注哪些指标呢?我们以剑桥大学的高教评估模式为例,借他山之石,进一步对我国的高教评估模式进行分析。


一、英国的高教评估的阶段特征

按照高教评估的成熟度来划分,可以以时间为线索将英国的高教评估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991年前的萌芽期、1991-2001年间的初创期、2001-2011年间的发展期、2011年至今的稳定期。

图1 英国教育评估的阶段特征(点击查看大图)

英国的高教评估萌芽于19世纪后半期。彼时,英国的科技、经济发展逐渐开始落后于美国和德国,大学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部门,其教学质量开始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在这个阶段,英国政府成立了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开始对高教评估的模式进行研究。1964年,随着经济发展与文化进步,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也相应地提高,在这一背景下,英国成立了“国家学历评审委员会(CNAA)”专门负责全国高校学位专业评审与授予工作。

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经济下行,英国的高等教育经费缩减严重,大学被推向市场,不得不进一步增强与商业部门的合作谋求发展,高教评价的主体开始逐渐多元。1983年,大学校长委员会(CVCP)”和“大学拨款委员会(UCG)”联合成立“学术标准小组”,开始重点对大学教学和管理质量的评估模式与标准进行研究,拉开了对英国大学质量的讨论与评估的序幕。

英国系统地开展高教评估始于1992年“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S)”的成立。HEFCS在接手统管所有高校的质量和经费等事项的同时,下设了“质量评估委员会(QAC)”具体负责高校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在1993-1995年和1995-2001年,英国分别进行了两轮高教评估,评估主要聚焦于审查院校的学术标准和质量管理程序是否规范,并通过评估,向学生和雇主两方保证授予的课程和学位的质量。1997年,英国成立了独立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QAA)”,不再通过基金会来进行评估,这一阶段,高教评估的指标体系逐渐规范化,模式也逐渐成熟。

而随着高等教育进一步在英国普及,2001年,英国开始采用新的高教评估模式——院校审核(Institutional Audit)。顾名思义,这一模式更加注重院校自身对教学质量的评估与把控,再由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对院校的质量保障工作进行评估。这一阶段,由于学生的学费不再全部由财政支出,学费成为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因此,为学生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开始成为高教评估的重点工作,新的评估模式呈现出重视质量提升、强调学生参与的特点,通过评估改革,进一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与学生数量。

2011年3月,QAA正式宣布在英格兰与北爱尔兰使用院校评估(Insituational Evaluation)来替代院校审核。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增加了学生参与本校评估的方式,质量保证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公众需求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体现在评估报告中,其内容和语言更加清晰易懂,更容易被学生与社会大众关注和了解。2017年,英国政府发布并开始使用“教学卓越框架(TEF)”作为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标准框架,由学生、学术从业人员、雇主代表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定团队来进行评定。2022年,英国继续发布了“TEF2023”,进一步从“教育增值”的角度,对评估框架进行了完善。


二、剑桥大学现行的高教评估模式

在英国早期的高教评估中,由政府全权主导的评估模式占据了主流,而在高校的资金来源不再全部由政府负担之后,其评价主体渐渐由政府主导的模式转变为了学校自我评估,并强调了学生、投资人在其中的作用。政府则转变为了监督者的角色,在外部为高校的自我评估提供科学的标准化框架,并保证院校自我评估的合理性。

除了经费来源,英国大学还有着悠久的自治传统。这一传统促使学校自身对其所设专业与所授学位的质量和标准负责。英国高校不仅内设质量保证机制,定期进行教学监督、审核专业,还会聘请校外检察官、学术审核员,周期性审核、评估本校的办学标准和运行过程。

基于英国高教评估的特点,本文聚焦于英国老牌名校——剑桥大学,对其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外部动态改进机制进行分析,以此为例,呈现英国整体的高教评估模式。

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高校之一,拥有31个独立自治书院(college)和6所学术学院(school),在传统上也是一所自治学校,对如何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教育水准非常重视。在自主自愿的条件下,剑桥构建了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与外部介入的质量监督相结合,共同保障和提高其教育质量。

(一)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1)组织结构

剑桥的教育质量和政策办公室(Education Quality and Policy Office)负责高等教育提供的所有质量保证,总揽全校教育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体工作通过总理事会的教育委员会(General Board Education Committee)会及其小组委员会进行,并同时与学校、院系和系以及学院合作开展工作。

具体来看,在教育质量和政策办公室的总领下,剑桥的教育质量评估由多个层面的批准和协商组成,管理主体相对比较多元,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见下图):

剑桥大学教育评估机构的构成

1.总理事会(General Board),监督该校的教育政策、办学情况的总体责任由总理事会承担,并对理事会(Council)和评议院(Regent House)负责。总理事会下设7个委员会,其中教育委员会(GB Education Committee)在教学评估方面承担的责任最多,在教学策略的创新、新课程的开设、课程内容评估、教学评估流程等几个方面直接与院系对接,并以此为依据,就教育战略的基本事项向总理事会提供相关建议。

2.学校理事会(Council),是其所属院系组的协调组织,负责加强所属院系之间的联系、分配资金,并就院系的资源需求和优先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通过任命内部审查小组成员,理事会提出审查报告的意见,对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就课程进行重大调整、开设新课程时,也会征求理事会的意见。

3.学校评议院(Regent House),作为剑桥的民主决策管理机构,既和总理事会同时负责教学事项重大变更的批准工作;同时也就提案发表意见和建议,持有批准表决权。

4.院务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Faculty Boards and Degree Committees ),院务委员会通过教育委员会,依法对总理事会负责,其设立目的是为了确保教学开展合理、教学水平达到高标准。除了为管理教学设立的任何小组委员会之外,关于学院教学或资源分配产生的影响,应该正式咨询相关的研究委员会主任(Directors of Studies Committees)和学校理事会。许多学院也会有专门的学位委员会,负责监督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的质量。

5. 教学委员会(Teaching Committees),每个学院都设置有一个主要负责监督教学和学习问题的委员会,形式可以是教师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给专门的教学委员会来行使职责。

6.师生联合委员会(Staff-student Joint Committees),教学委员会的代表人数可能有限,除教学委员会之外,每个学院或系都有望建立一个由低年级和高年级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在委员会上提出与课程教学、学生意见等相关的问题。

(2)质量保证流程

院系是剑桥大学具体负责教学工作开展的部门,也是决定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与教学评估形式的部门。自2023年起,剑桥大学形成了由教育监测和审查(Education Monitoring and Review)、课程说明学生调查外部审查员报告四个环节构成的院校评估模式,以院系为单位具体实施,并由学校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1.教育监测与审查(EMR)

2023年,剑桥大学正式开始使用“教育监测与审查(EMR)” 取代了之前每六年组织一次的的教学评估(Learning and Teaching Review)和年度课程审查(Annual Programme Review)。这一评估框架适用于任何提供奖学金的课程部门、学院和机构,包括所有荣誉学位考试、硕博课程,以及在章程和条例中被列为“非成员奖项”的课程。

这一框架执行包括以下五个阶段(见下图),使本校能够更好地分享、借鉴同源学科之间的良好做法,弥补薄弱领域的欠缺。通过对课程进行定期审查,在更短时间周期内进行监测,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术水平的目的。

EMR执行步骤图

EMR由教育质量和政策办公室管理,按照更加灵活的时间表运行。提交和审查评估材料的时间表可以采用标准和抵消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区别在于:在标准模式下,每两年提交一次申请,联合审查所有课程(本科生、研究生授课课程和研究生研究课程)。在抵消模式下,可以交替提交申请,即所有本科生课程在第一年接受审查,所有研究生课程在第二年接受审查。

总的来说,剑桥大学的每门课程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审查。而无论是标准模式还是抵消模式,所有新开设的课程必须在首次汇报完成后马上进行一次审查,以保证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2.课程说明(Programme Specifications)

以保证课程开设与进行的合理性,剑桥大学设置了课程说明,用以概述整个课程的预期学习成果和标准。课程说明作为课程完成、评估、监测和审查的参考记录,与学生、内外部考官、专业的法定机构以及学术评审人员共享。

院系通过设置课程说明,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学生能够了解课程开设的目的、学习成果、课程结果、教学方法、评估方法、升学要求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也通过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院系对课程目的、内容和授课方式的研究与反思,进一步保证课程质量。

3.学校调查(University-wide surveys)

在自我评价的同时,剑桥大学还参加了多项全国性基础调查,以更好地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调查当中发现的任何问题都会提交到相关学院、系、部,然后再由总理事会进行审议,以保证改革内容的有效性。

全国性学生调查(National Student Survey)(链接:https://www.officeforstudents.org.uk/publications/national-student-survey-2023/是剑桥大学定期参与的重要调查项目之一,自2005年以来每年进行一次,由外部机构Ipsos MORI负责管理,调查的目标对象主要为全国范围内的三年级的学生。调查要求学生对其课程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从学习机会、学习资源、学习社区等27个方向对课程进行评分。

除了全国性的调查之外,剑桥大学还会定期以院系为单位,对学进行生所选课程质量评价的调查,以了解其学习过程。

院系会结合全国学生的课程评价调查与校内调查的结果,反思其课程设置与改革,形成报告并由院系与学校部门联合进行评估,以作为后续教学计划调整与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

4.审查报告(Examiners' Reports)

在调查评估工作完成之后,剑桥会定期反思其评估方法及被调查人员的表现,并回应校外考核、撰写报告,对外部提出的针对性意见提供反馈。

(二)外部动态改进机制

在高校自我评估的体系之外,外部对于标准的制定与对高校评估的监督,是英国高教评价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外部监督最重要的三个组织机构为学生事务办公室(Office for Students)、专业、法定鉴定机构(Professional,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Bodies)和质量保障机构(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三者均为民间机构,其中学生事务办公室(OFS)的性质是独立的公共机构,其并不隶属于政府,但其对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结果需要通过英国教育部定期向议会汇报。法定鉴定机构(PSRBs)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机构,其主要针对高校各个专业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质量保障机构(QAA)则是一个独立的慈善机构,政府、高校、教育研究机构都是其合作对象,致力于为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提供标准。

(1)学生事务办公室(OFS)

2017年,英国政府在《高等教育研究法案(2017)》(The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 2017)规定,学生事务办公室(OFS)作为代表政府的唯一高等教育监管机构,对高等教育机构运行状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同时,建立了早期预防、正式干预、严格惩处的系统性高等教育机构监管体系。

在监管方面,符合《高等教育与研究法(2017)》规定的英国高等教育机构要向OFS申请注册,在OFS注册,是英国高等教育机构进入市场的唯一路径。OFS首先会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一系列的风险评估,在注册后也会持续性对注册条件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已注册的高等教育机构违反一项或多项持续性注册条件的风险程度,风险评估的结果,会为OFS是否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更密集的监测或增加更具体的持续性注册条件提供依据。剑桥大学也于2018年7月在OFS正式注册。

2017年,OFS发布了“卓越教学框架(TEF)” 围绕3个核心指标(教学质量、学习环境和学习结果)以及对应的6个具体指标来实施,6个指标包括课程教学、评估与反馈、学术支持、辍学率、就业率和继续深造率、高技能就业岗位就业率和继续深造率,并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更新。

(2)专业、法定的鉴定机构(Professional,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Bodies)

剑桥大学同时还和专业、法定的监管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如医学总会(GMC)、机械工程师学会(IMechE)等。PSPRBs定期向剑桥大学提供有关教学、课程和评估有用的反馈,各院系按照规定的方式对反馈作出回应,同时将报告转交给教育质量与政策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交给学术标准与提高委员会审查,以获得课程的专业认证,进入专业领域。

(3)质量保障机构(QAA)

虽然QAA不再负责审查英格兰的高等教育,但依旧会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定期为包括剑桥在内英国高校的发展、管理和审查提供一系列重要的标准与规章制度,供其进行参考。这些标准与制度文件包括:英国高等教育质量准则、学科基本说明、学位特点说明等。

同时,QAA还会对高等教育机构新增学位授予权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的内容为高等教育机构自我评估的可信度,若QAA确定该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可信度较高,则将结果反馈给OFS,OFS则会在三年的观察期内赋予其学位授予权。


三、我国的高教评估模式

我国自1985年展开高等教育评估以来,历经多年实践与探索,在1990年10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即《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形成了合格评估、办学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结合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规定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011年,教育部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形成了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控为主要内容的“五位一体”质量保障体系,并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的评估指标体系以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民主性与集中性相结合、持续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外部评估与内部评估相结合为原则,以操作性强,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为特点。同时,根据客观的评估标准及高校实际情况,把评估的重点放在“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上,增强了高校在评估过程中的互动性、主动性,使现有的高教评估模式与我国高等教育局面相适应。

但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起步较晚,还具有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狭窄、评估指标体系单一、评估经费分配不公与不足、评估方法科学性弱、评估结果的利用难以转化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高教评估的发展和效益。我国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5年为周期进行高教评估,以更加完善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在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常熟理工学院、衢州学院等7所不同层次的高校进行试点评估,探索适合我国的高教评估新模式。


四、两套高教评价模式的对比分析

中国和英国高等教育评估模式,都是高等教育适应时代和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发展的共同产物,总体目标为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优秀者不断优化,不合格者整改和努力达标。而由于两国国情不同,教育目标、性质、任务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考察纲目及评估标准在细微处也都有着部分差异。

(1)评估主体的差异性

英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是英国政府与其他利益集团共同进行的,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力量并存,因而形成了由政府和高校利益方共同参与的双重评估体系。同时,利用评估机构的中介性质,建立起了内外评估有机结合的有效运营机制。

相对来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高教评估体系较为单一,评估机构也普遍具有属于官方性质。由政府主导评估,制定及审批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监督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检查和评估审查批准权,通过统一的组织与调控,实现掌握、调控高校教学质量的目的。

(2)评估的内容及任务的差异性

不论是政府评估,还是高校自身的评估,英国高教评估主要侧重于学术评估,围绕学术审查展开,强调学术标准。评估主要是为了引导学校内涵发展,以校内不同学院的评估为主,集中力量在一个或几个学科中跃居全国前列,引导学校提高已有一定优势的专业和学科水平。

我国的评估在长期以来以学校为单位,更多关注提升学校的整体实力。但在新的评估标准出台后,我国的高教评估也逐渐提高了对单一学科的关注,力图在不同层次的高校内,建立各具特色的学科体系。

(3)评估特点的差异性

英国高教评估体系中的中介组织是政府和高校之间的缓和器,对国家高等教育实施控制采取了间接的形式。英国高教评估通过制度保证多主体参与,并更多强调大学生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制中的地位与责任。

而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在高教体系中也开始重视调动学校自身主动开展评估的积极性和竞争性,新的指标体系更为细化,对软件与硬件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评价标准逐渐差异化,将培养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的高校区别开,分别进行评价,以学科为主导,学生为核心来进行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同样建立了“评估申请—学校自评—专家评审—结论反馈”的评估流程,这一流程在质量把控方面与英国相同,既有内部自评,自身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评价;又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价,进一步保证评估的合理性。充分利用我国在政府组织方面的高效率,与政府机构的资源,保证评价的信度与效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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